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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不上大夫”是**古代法律思想中的一条原则,字面意思是指对于地位高的大夫(古代的高级官员),不应轻易施以刑罚。这一原则体现了古代社会对贵族阶层的特殊待遇和尊重,认为他们的地位和尊严不应因刑罚而受损。
在文学作品中,这一词汇常用来描述古代社会的等级制度和法律特权。在口语中,它可能被用来比喻现代社会中对某些特殊群体的特殊待遇或保护。在专业领域,如法律史研究中,这一词汇是研究古代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的重要概念。
同义词在表达上略有差异,但核心意义相同,都强调对特定阶层的特殊待遇。反义词则强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没有特权阶层。
“刑不上大夫”这一原则源自**古代的周礼,后被儒家思想所继承和发展。随着历史的发展,这一原则在不同朝代有不同的解释和应用,但其核心思想——对贵族阶层的特殊保护——一直延续。
在**古代社会,这一原则体现了等级制度和礼法的重要性。它不仅是法律原则,也是社会秩序和道德规范的体现。在现代社会,这一原则被批评为不平等和落后的象征,但在某些情况下,类似的特殊待遇现象仍然存在。
这一词汇可能引起对古代社会等级制度的不满和对现代社会平等原则的思考。它也可能唤起对历史文化的兴趣和对法律公正性的探讨。
在日常生活中,这一词汇可能被用来讨论现代社会中的不平等现象,或者在历史学*中作为理解古代法律制度的一个窗口。
在诗歌中,可以将“刑不上大夫”与现代社会的某些现象对比,创作出反映社会现实的诗句。
结合古代**的服饰、建筑图片,或者古乐器的音乐,可以更好地理解这一词汇所蕴含的历史和文化背景。
在其他文化中,类似的法律原则可能表现为对贵族或特定阶层的特殊保护,如欧洲中世纪的贵族特权。
“刑不上大夫”这一词汇不仅是理解*古代法律和社会结构的关键,也是反思现代社会平等和公正的重要参照。通过对这一词汇的学和分析,可以更深入地理解法律的历史演变和社会意义。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
古时~,张珪身为平章,乃遭幸臣仗责,可叹可恨!
1.
【刑】
同本义。
【引证】
《易·蒙》。注:“兑折为刑。”-利用刑人。 、 《吕氏春秋·顺说》。注:“杀也。”-刑人之父子也。 、 《韩非子·二柄》-杀戮之谓刑。 、 《易·本命》-阴为刑。 、 《吕氏春秋·音律》。注:“杀也。”-阴将始刑。 、 《史记·项羽本纪》-刑人如恐不胜。 、 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刑马作誓。 、 《史记》-膑至,庞涓恐其贤于己,疾之,则以法刑断其两足而黥之。
【组词】
刑牛、 刑牲、 刑马
惩罚。
【引证】
《史记·陈涉世家》-刑其长吏。 、 明·张溥《五人墓碑记》-五人之当刑。 、 清·方苞《狱中杂记》-彼于刑者。 、 《孟子·梁惠王上》-从而刑之。
【组词】
刑吏、 刑民、 刑臣
2.
【不】
(象形。甲骨文字形,上面象花蒂的子房,下面象花蕊下垂形。①本义:萼足。《诗·小雅·常棣》:“常棣之花,鄂不韡(wěi)。”郑笺:“承华者曰鄂。”②副词。不。《荀子》:“锲而不舍,金石可镂。”)。
用在动词、形容词或个别副词前,表示否定。
【引证】
《韩非子·喻老》-医之好治不病以为功。 、 《战国策·赵策》-老妇不闻也。 、 唐·杜甫《兵车行》-被驱不异犬与鸡。 、 明·魏禧《大铁椎传》-后遂不复至。
【组词】
不会、 不大、 不一定、 不古、 不勾、 不才、 不才之事
3. 【上】 用在名词后,表示在物体的表面。 用在名词后,表示在某种事物的范围以内。
4.
【大】
“大夫”、“大王”。
世代。 同: 代
【引证】
《敦煌变文集·李陵变文》-陵家历大为军将,世世从军为国征。
5.
【夫】
那,那个,那些 ——表示远指。
【引证】
唐·柳宗元《捕蛇者说》-故为之说,以俟夫观人风者得焉。 、 宋·王安石《游褒禅山记》-余亦悔其随之而不得极夫游之乐也。
这,这个,这些 ——表示近指。
【引证】
《论语·先进》-夫人不言,言必有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