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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绪十三年(公元1887年),河南郑州黄河决口,清政府借口治河,颁布了"郑工事例",有钱的人按此"事例"可以捐官,叫做"郑工捐"。
1.
【郑】
(形声。从邑,奠声。从邑,与地名、邦域有关。本义:周代诸侯国名,姬姓)。
同本义。
【引证】
《说文》-郑,京兆县,周厉王子友所封。从邑,奠声。宗周之灭,郑徙缯洧之上,今新郑是也。 、 《穆天子传》。此旧郑也。-至于南郑。 、 《左传·僖公三十三年》-郑穆公使视客馆。
2.
【工】
(象形。甲骨文字形,象工具形。“工”、“巨”(矩)古同字,有“规矩”,即持有工具。本义:工匠的曲尺)。
同本义。
【引证】
《说文》-工,巧饰也,象人有规榘也。 、 杨树达《积微居小学述林》-许君谓工象人有规榘,说颇难通,以巧饰训工,殆非朔义。以愚观之,工盖器物之名也。知者:《工部》巨下云:“规巨也,从工,象手持之。”按:工为器物,故人能以手持之,若工第为巧饰,安能手持乎…以字形考之,工象曲尺之形,盖即曲尺也。
3.
【捐】
(形声。从手,肙(yuān)声。本义:舍弃)。
同本义。
【引证】
《说文》。按,粪除秽污谓之捐。故寺人谓之中涓。以涓为之。-捐,弃也。 、 《谷梁传·宣公十八年》。注:“弃也。”-捐殡。 、 《汉书·食货志》。注:“骨不埋者。”孟康曰:“捐,谓民有饥相弃捐者,或谓贫乞者谓捐。”-而国无捐瘠者。 、 《后汉书·列女传》-捐金于野。 、
【组词】
捐世、 捐馆、 捐身、 捐却、 捐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