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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更新时间:2025-05-08 14:22:29
谓用不正当的手法争夺。
1.
【鄙】
(形声。从邑,啚(bǐ)声。本义:五百家(周代户口单位))。
同本义。
【引证】
《说文》-鄙,五酂为鄙。 、 《周礼·遂人》-五家为邻,五邻为里,四里为酂,五酂为鄙,五鄙为县,五县为遂。 、 《周礼·宰夫》。注:“五百家为鄙。”-县都之治。 、 《周礼·太宰》。注:“都之所居曰鄙。都鄙距国五百里,为王子弟公卿大夫采地。”-以八卿治都鄙。 、 《吕氏春秋》。高诱注:“鄙,五百家也。”-命司徒,循行县鄙。
2.
【争】
“诤”的本字。强谏;规劝。
【引证】
《墨子·公输》-知而不争,不可谓忠。 、 、 《荀子·臣道》-伊尹、箕子可谓谏矣,比干、子胥可谓争矣。 、 《荀子·子道》-父有争子,不行无理。士有争友,不为不义。
【组词】
争子、 争友、 争臣、 争引、 争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