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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宋朱熹与其门人据司马光《资治通鉴》﹑《举要历》和胡安国《举要补遗》等书,撰《通鉴纲目》一书。意在用《春秋》笔法"辨名分,正纲常"。《资治通鉴》对三国史事,据曹魏纪年,朱熹改据蜀汉纪年,以宣扬正统观念。朱熹别名紫阳,故称其笔法为"紫阳书法"。书法,指史笔。
1.
【紫】
(形声。从糸(mì),此声。本义:紫色,蓝和红组成的颜色)。
同本义。
【引证】
《说文》-紫,帛黑赤色也。 、 《论语》。孔注:“间色之好者。”-恶紫之夺朱也。 、 《礼记·玉藻》-玄冠紫緌。 、 《左传·哀公七年》-紫衣狐裘。 、 《论语》-红紫不以为亵服。 、 《乐府诗集·陌上桑》-紫绮为上襦。 、 南朝梁·丘迟《与陈伯之书》-佩紫怀黄。 、 唐·李朝威《柳毅传》-披紫衣。
2.
【阳】
(形声。从阜,昜(yáng)声。从阜,与山有关。本义:山南水北)。
同本义。
【引证】
《说文》-阳,高明也。 、 《谷梁传·僖公二十八年》-山南为阳,水北为阳。 、 《尔雅》-山东曰朝阳,山西曰夕阳。 、 《周礼·柞氏》。注:“生于山南为阳木。”-利刊阳木而火之。 、 《列子·汤问》-河阳之北。 、 宋·王安石《游褒禅山记》-华山之阳。 、 清·姚鼐《登泰山记》-阳谷皆入汶。 、
【组词】
衡阳(在衡山之南),洛阳(在洛河之北、 阳陆、 阳濒、 阳林、 阳木、 阳柯、 阳崖、 阳坡
3.
【书】
(形声。从聿,者声。聿(yù),即笔。隶书省“者”成“曰”。《说文》:“书,箸也。”箸(著)即显明。合起来表示用笔使文字显明,“者、箸”音近,故“者”有表意作用。本义:书写,记录,记载)。
同本义。
【引证】
《说文》。按说文序云:“著于竹帛谓之书。”-書,著也。 、 《周礼·保氏》-五曰六书。 、 朱骏声《说文通训定声》-作书。上古以刀录于竹若木,中古以漆画于帛,后世以墨写于纸。 、 《易·系辞》-易之以书契。 、 《尚书序》疏-书者,以笔画记之辞。 、 《论语·卫灵公》-子张书诸绅。 、 《史记·陈涉世家》-乃丹书帛曰:“陈胜王”,置人所罾鱼腹中。 、 明·高启《书博鸡者事》-大书一“屈”字,以两竿夹揭之,走诉行御史台。 、 方苞《狱中杂记》-众言同,于是乎书。
【组词】
书候、 书孽、 书记手、 书画卯酉、 书文、 书抄、 书具、 书券、 书砚、 书狱、 书命、 书格、 书帖
4.
【法】
(会意。从“水”,表示法律、法度公平如水;从“廌”(zhì),即解廌,神话传说中的一种神兽,据说,它能辨别曲直,在审理案件时,它能用角去触理曲的人。基本义:刑法;法律;法度)。
同基本义。
【引证】
《说文》-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会意。 、 《易·蒙》-利用刑人,以正法也。 、 《书·吕刑》-惟作五虐之刑曰法。 、 《盐铁论·诏圣》-法者,刑罚也。所以禁强暴也。 、 《管子·心术》-杀戮禁诛谓之法。 、 《大戴礼记》-礼者禁于将然之前,而法者禁于已然之后。 、 《史记·陈涉世家》-失期,法当斩。 、 《吕氏春秋·察今》-故治国无法则乱,守法而弗度则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