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4-24 13:46:52
最后更新时间:2025-04-24 13:46:52
1.论罪免职。
1. 【责】 -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
2. 【免】 - 物之新生、稚弱者。 【引证】 《大戴礼记》-推远稚免之幼志,崇积文武之宠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