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5-06-15 08:18:38
最后更新时间:2025-06-15 08:18:38
举债。责﹐通"债"。
1.
【称】
(称为“稱”的简化字) 测定物体轻重的器具,后作“秤”。
【引证】
《说文》-称,铨也。 、 《淮南子·时则》。注;“量器也。”-角斗称。
【组词】
过称
2.
【责】
欠别人的财物 同: 债
【引证】
《周礼·小宰》。司农注:“称责,谓贷子。”-听称责以傅别。 、 《左传·昭公二十年》-薄敛已责。 、 《管子·轻重乙》-使无券契之责。 、 《汉书·淮阳宪王钦传》。注:“假贷人财物未偿者。”-博言负责数百万。 、 《书·金滕》-是有丕子之责于天。 、 《左传·桓公十三年》-宋多责赂于郑。 、 《战国策·齐策》-谁习计会,能为文收责于薛者乎? 、 《汉书·高帝纪上》-岁竟,此两家常折券弃责。